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、《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》(学位〔2019〕20 号)、教育部《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》和《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》(湖师发〔2019〕77号、《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》(试行)(湖师发〔2023〕26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太阳成集团tyc122cc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细则。
第一章 太阳成集团tyc122cc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
第一条 太阳成集团tyc122cc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太阳成集团tyc122cc党政领导班子成员、系主任、专业负责人以及高级职称教师7—11人组成。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会,表决有效。
第二条 太阳成集团tyc122cc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太阳成集团tyc122cc院长担任,委员由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。
第三条 经太阳成集团tyc122cc党政联席会决定,2024年太阳成集团tyc122cc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为:主席:李治平,副主席:杨文军,委员:车录彬、郭笑笑、彭江浩、王成、祝永新、张才刚、沈月、陈欢、马自泉。
第四条 太阳成集团tyc122cc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:
1.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,制定太阳成集团tyc122cc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,并在学院网上进行公示;
2.按学校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,整理、上报学士学位申报材料;
3.组织本学院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初审,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初审情况,报告本学院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,并说明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;
4.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;
5.对本院毕业生的学位评审结果进行网上公示;
6.负责本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的组织工作;
7.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它工作。
第二章 可授予学士学位应满足的条件
第五条 我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:
1.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、拥护社会主义制度、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;
2.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读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,考核全部合格,取得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规定学分,毕业论文(设计)和实践教学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,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,且平均学分绩点和不及格课程补考门数符合本专业的规定,并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、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,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。
3.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.95,汉语国际教育、广播电视学、汉语言文学(专升本)、广播电视学(专升本)、广告学(专升本)、汉语言文学(第二学位)专业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.0;
4.汉语言文学、汉语国际教育、广播电视学专业学生课程补考门数(通识选修课除外)小于5门;汉语言文学(专升本)、广播电视学(专升本)、广告学(专升本)专业学生课程补考门数(通识选修课除外)小于2门;汉语言文学(第二学位)专业基础或核心课程补考门数小于2门;
5.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之规定;
6.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。
第三章 不可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
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学校规定,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可授予学士学位:
1.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受到刑事处罚;
2.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,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,且处分未解除;
3.在校期间(2023年8月24日及以后)曾受到开除学籍、留校察看或者2次及以上纪律处分;
4.在校期间(2023年8月24日及以后)曾因考试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;
5.平均学分绩点(不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学分)低于以下绩点:
(1)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2.95
(2)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生3.0
(3)广播电视学专业学生3.0
(4)汉语言文学(专升本)专业学生3.0
(5)广播电视学(专升本)专业学生3.0
(6)广告学(专升本)专业学生3.0
(7)汉语言文学(第二学位)专业学生3.0;
6.汉语言文学、汉语国际教育、广播电视学课程补考门数(通识选修课除外)大于或等于5门;汉语言文学(专升本)、广播电视学(专升本)、广告学(专升本)课程补考门数(通识选修课除外)大于或等于2门;汉语言文学(第二学位)专业基础或核心课程补考门数大于或等于2门;
7.当年未获得毕业资格;
8.毕业论文(设计)、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、篡改、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。
第四章 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
第七条 破格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严格按照《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》(湖师学〔2023〕26 号文)实施。
第五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
第八条 凡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向太阳成集团tyc122cc提出要求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,并填写《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》。
第九条 太阳成集团tyc122cc教学办公室根据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,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、历年考试成绩、实践成绩、毕业论文成绩等有关材料进行统计,计算学生个人学分绩点,形成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综合情况一览表。
第十条 太阳成集团tyc122cc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士学位评审会议,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进行表决。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,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赞成的结果方为有效。
第十一条 表决结果在太阳成集团tyc122cc公示窗口和太阳成集团tyc122cc官网公示三个工作日。对不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,须在公示期内向学生本人下达《太阳成集团tyc122cc学士学位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士学位通知书》。公示结束,报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办公室。
第六章附则
第十二条 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,可向太阳成集团tyc122cc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,由太阳成集团tyc122cc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,并将调查情况报校学位办公室。
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太阳成集团tyc122cc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湖北师范大学太阳成集团tyc122cc
2024年5月9日